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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債券可用作項目資本金的規模上限是多少?
根據國辦發〔2024〕52號文規定,專項債券用作項目資本金的規模上限為:以省份為單位,可用作項目資本金的專項債券規模上限由該省份用于項目建設專項債券規模的25%提高至30%。
該規則適用于所有省份,同時專項債用作資本金的項目需屬于“正面清單”范圍,涵蓋鐵路、收費公路、水利、衛生健康、養老托育、省級產業園區基礎設施、信息技術、低空經濟、量子科技等22類行業領域。2026年“自審自發”試點地區(含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湖南、廣東、四川、河北、江西、湖北、重慶及河北雄安新區)也需遵守該上限要求,部分地方還會在此基礎上設置本級最低資本金占比要求,例如廣東湛江要求以縣(市、區)為單位,每批申報發行的專項債券項目中,用作項目資本金的規模占總體需求規模比重原則上不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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